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建筑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有效传输和科学处理,为各类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也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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